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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29号)规定,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全省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文化(文物)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文物)科技信息建设。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拟订全省动漫和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九)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审核、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评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省文物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艺术处、教育科技处、文化市场处、文化产业处、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对外文化联络处、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另外按照编制文件要求设立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三个部门。
三、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省文化厅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省文化厅本级及所属16个二级预算单位,共有17个独立预算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省文化厅本级),所属事业单位16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个,为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其余15家事业单位具体包括:省京剧院、省评剧艺术中心、省龙江剧艺术中心、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省群众艺术馆、省艺术研究院、省图书馆、省博物馆、省民族博物馆、革命领袖视察黑龙江纪念馆、省考古研究所、东北烈士纪念馆、省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省文化信息中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截至2015年底,共实有在职人员1,528人,离退休人员1,019人。
第二部分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体情况
省文化厅部门2015年收入总计44976.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3630.89万元,占97.01 %,系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资金。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8500.25万元,增加24.2%。主要原因:一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二是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广大群众的文化权益,支持和加快我省文化事业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增加了边疆数字文化长廊、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等文化惠民项目经费。
2、事业收入1,185.41万元,占2.64%,系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为艺术职业学院办学收入及各院团演出收入。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173.73万元,增加17.17%。主要是艺术职业学院办学收入增加。
3、其他收入13.87万元,占0.03%,系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以外取得的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及其他一次性收入。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3.38万元,增加32.22%。主要是一次性收入增加。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54万元,占0.001%,系事业单位超支后用以前年度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基金弥补金额。
5、上年结转和结余145.96万元,占0.32%,系上年支出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体情况
省文化厅部门2015年支出总计44976.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类)5,140.26万元,占11.43%,主要用于保障艺术职业学院承担的专科层次高等艺术职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文艺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以及保障学院正常运转的支出。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63.37万元,增加5.4%。主要原因是调资等因素产生的基本支出增加。
2、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34,088.46万元,占75.79%,主要用于保障省文化厅及各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文化工作、公用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文化遗产保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及群众文化活动以及正常运转等支出。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6,967.39万元,增加25.69%。主要原因:一是增资因素产生的基本支出增加;二是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广大群众的文化权益,增加了边疆数字文化长廊、送欢笑赴基层、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等专项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10.87万元,占1.14%,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131.46万元,增加34.65%。主要是由于退休人员增加及调资等因素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公用支出经费。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045.44万元,占2.32%,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27.68万元,增加27.84%。主要是调资及人员增加产生医疗保险等经费支出增加。
5、住房保障支出(类)3,281.08万元,占7.3%,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27.68万元,增加27.84%。主要是调资和人员增加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增加。
6、其他支出(类)763.29万元,占1.7%,主要为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2015年主要用于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等支出。2015年决算数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23.59万元,减少2.3%。
7、年末结转和结余147.28万元,占0.33%,系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省文化厅部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927.30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育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
2015年,省文化厅部门教育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4,021.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72.01万元,项目支出849.36万元。2015年决算数比预算数增加469.84万元,增加13.23%,主要原因是预算执行中根据人员增加及文化工作任务增加等因素追加了经费预算。
(二)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
2015年,省文化厅部门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34011.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442.14万元,项目支出19569.01万元。2015年决算数比预算数增加1907.23万元,增加5.94%,主要原因是预算执行中根据人员增加及文化工作任务增加等因素追加了经费预算。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
2015年,省文化厅部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510.87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2015年决算数比预算数增加1.55万元,增加0.30%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
2015年,省文化厅部门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1045.44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2015年决算数比预算数增加27.69万元,增加2.72% ,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增加,省级财政追加了经费预算。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
2015年,省文化厅部门住房保障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3278.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43.42万元,项目支出835.35万元。2015年决算数比预算数减少28.55万元,减少0.86% 。
(六)其他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
2015年,省文化厅部门其他支出(类)财政拨款支出59.7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特困单位离休干部热费支出。2015年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三、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
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说明
省文化厅部门“三公”经费2015年预算数204.7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8.27万元,公务接待费6.5万元。2015年实际支出185.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3.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4.15万元,公务接待费8.45万元。2015年实际支出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18.96万元,减少9.26%,减少的原因是强化“三公”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严格审批程序。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6.79万元,减少33.9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14.12万元,减少7.92%;公务接待费增加1.95万元,增加30%,增加的原因是预算执行中由于国家临时增加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任务而相应增加了经费支出。
(二)“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与上年决算数对比情况说明
省文化厅部门“三公”经费2015年决算数185.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3.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4.15万元,公务接待费8.45万元。省文化厅部门“三公”经费2014年决算数241.4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4.5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5.87万元,公务接待费21.05万元。2015年实际支出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55.66万元,减少23.0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21.34万元,减少61.7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21.72万元,减少11.69%;公务接待费减少12.6万元,减少59.86%。
2015年,省文化厅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九项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确保总额控制。同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支出审批流程,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三公”经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本着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比2014年有较大幅度减少。
2015年末,省文化厅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43台,一般公务车41辆,其他用车2辆。2015年度本部门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5个,因公出国(境)人次数28人。2015年度国内公务接待共计76人次。
四、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省文化厅部门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合计703.59万元,支出合计703.59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工作。
五、2015年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6.16万元,比2014年增加38.48万元,增长18.53%。主要原因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强全省文化市场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检查,使公用经费中的差旅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17.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78.9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97.7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41.2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3辆,其中,无部级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41辆,无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2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我部门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201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有2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50万元。绩效项目具体包括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项目和图书资料购置项目。我部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年初时即制定绩效目标申报表,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执行。预算执行中加强对绩效项目的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年底组织多人共同对绩效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从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等方面做出分析评价,并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显示,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项目和图书资料购置项目较好地完成了即定目标,支出绩效良好。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的支出。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等举办的各类高等院校的资助,如捐赠、补贴等,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三、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化(款):反映政府用于公用文化设施、艺术表演团体及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图书馆(项):反映图书馆的支出;
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项):反映各类艺术展览馆、文化名人纪念馆(碑)的支出。
艺术表演团体(项):反映各类艺术展览馆、文化名人纪念馆(碑)的支出;
文化活动(项):反映举办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支出;
群众文化(项):反映群众文化方面的,包括基层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支出等;
文化交流与合作(项):反映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活动的支出;
文化创作与保护(项):反映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支出;
文化市场管理(项):反映用于文化执法检查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支出;
其他文化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化方面的支出。
五、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反映文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文物保护(项):反映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博物馆(项):反映文物系统及其他部门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室)的支出;
其他文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文物方面的支出。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反映新闻出版方面的支出。
出版发行(项):反映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其他新闻出版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新闻出版方面的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
八、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一、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安全生产监管(款)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三、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反映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为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黑龙江省文化厅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