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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含文物、博物馆工作,下同)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省内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拟定全省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十三)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十四)根据省委授权,对市(地)政府(行署)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十五)指导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的实施。承办省政府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全省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权限内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十八)指导全省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十九)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文物人才工作。

(二十)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传播、展示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电话:0451-82640305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来信来访地址:哈尔滨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邮政编码:150001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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