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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众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6号(详见附件),现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6号
联系电话:0451-87733328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3月19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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