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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日期:2017-12-25 00:00:00
来源: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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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20万元;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4.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5.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6.中俄边境旅游属特许经营业务,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收取、理赔和管理的原则,组团社需另缴纳10万人民币作为特许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17.5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旅游委监督管理处)提出,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来信来访地址:哈尔滨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邮政编码:150001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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