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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4.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
十、批准文书
同意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化市场管理处
2.部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黑龙江省文化厅市场管理处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中山路197黑龙江省文化厅市场管理处
2.电话咨询:(电话)0451-82652344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www.hljwht.gov.cn
电话:0451-82640323
邮箱:
十四、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艺术品?
答:《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艺术品的类别:
(1)绘画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用笔、刷等工具,墨、颜料、油脂、稀释剂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织物等平面上,经过构图、造型、线条、色彩等表现手段,绘制可视的形象。根据材料不同,大致分为水墨画、彩墨画、油画、丙烯画、水彩画、水粉画、版画、壁画、素描、漆画等。
(2)书法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用书写工具书写语言文字符号,按照文字特点及其涵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写字,创作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3)雕塑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是指以可塑或者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并有审美价值的形象。以材料不同,大致可分为:泥塑、青铜雕塑、石雕、木雕、砖雕、金属雕塑、玻璃钢雕塑、陶瓷雕塑等。
(4)摄影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并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5)装置艺术作品:装置艺术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当代艺术的一 种重要表现形式。是指艺术家根据展示空间特点,有意识的将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已消费或未消费过的物质实体、进行艺术性地有效选择、利用、改造、组合,形成新的,可供展示的,具有独立审美性质的美术作品。
(6)数量在200件以内的有限复制品: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美术品:①有艺术家签名;②得到艺术家复制授权;③复制形式包括版画复制、印刷复制、摄影复制、雕塑复制等。
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畴的艺术产品类别:
1. 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的一种,是指根据图样订单,批量手工制作,手工制作者不享有原创著作权的手工制品。如根据订单图样要求,手工批量绘制的装饰绘画、陈设用品、礼品、日用品等。
2. 工艺美术产品:是指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如批量印刷的装饰绘画、工业制模的装饰性雕塑、瓷器、木器等。以上工艺美术产品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畴。
3. 文物:被列入文物范围的艺术品,适用于《文物保护法》,不适用于本规定。
附录1
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申请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进出口代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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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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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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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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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进/出口单位 (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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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进/出口单位 (或个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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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国家或地区 |
入/出境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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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用途 |
进(出)口 金额(R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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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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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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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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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原入/出境 口岸原样退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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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录3
美术品进出口名录
序 号 |
作品名称 |
作 者 |
类 别 |
尺 寸 (㎝) |
材 质 |
创作 时间 |
数 量 (幅/件) |
作品图片 |
填表要求:1、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2、作品图片单独打印附于此表,图片打印尺寸不得小于A4纸;3、彩色图片尺寸不小于17cm×13cm;4、文字介绍,作品须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5、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