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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涉外及港澳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申请材料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4)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变更场地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6.备案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限期:20个工作日,备案为5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文化市场管理处
2.部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黑龙江省文化厅市场管理处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中山路197黑龙江省文化厅市场管理处
2.电话咨询:(电话)0451-82652344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www.hljwht.gov.cn
电话:0451-82640323
邮箱:
十四、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
答:不行。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二)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
(三)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四)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
答:从设立之日起计算。
(五)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六)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七)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八)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九)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条例》审批?
答: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十)外资投资演出项目是否有限制?
答:《条例》仅对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单位有规定,对外商投资演出项目没有规定,故允许外商投资国内演出项目。
(十一)建立和加强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答: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或者个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节目内容以及演出活动举办单位等内容。
附录1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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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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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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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或团体情况 |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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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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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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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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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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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时间 |
离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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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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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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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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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1 |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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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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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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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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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2 |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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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演出场所多于2处请在此处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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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总场次 |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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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我单位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我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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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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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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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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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证书编号 |
附录3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演出举办 单位: |
申报联系人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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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项目名称 |
演出场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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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证机关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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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或团体情况 |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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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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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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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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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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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日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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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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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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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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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次 共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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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6个月内 |
演出批准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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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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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应当报演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在窗口书面办理需一式2份,办理结果,一份留存并由受理人员输入数据库,一份作备案证明文件交申请人。
附录4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演出举办 单位: |
申报联系人 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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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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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演出场所 |
变更后的演出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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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演员 |
新增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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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演出时间 |
新演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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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演出节目 |
变更后的演出 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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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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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录5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人) ,就将在 举办的 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