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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来了!依法服务保障黑龙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4-04-19 10:09:17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撰稿人: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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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务保障黑龙江旅游业

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01七台河市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02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委托案

03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案

04哈尔滨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05贾某某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06哈尔滨某商贸公司与安徽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7某餐饮住宿山庄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08李某某等6人与邹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01

七台河市某公司未经许可

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30日,七台河市某公司通过与七台河市某语言能力培训学校合作,组织招徕5名老师、85名学生共计90人参加赴北京研学旅行7日游,收取团款共计423,300元。经群众反映相关线索,2023年8月14日,七台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8日,七台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于2023年9月1日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研学旅行成为时下新兴业态,市场前景广阔。部分经营者与教育机构合作,招徕有研学旅行需要的学生群体,未经许可推出研学旅游服务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问题在于经营单位未认识到旅行社业务是专属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系违法违规行为。

旅行社业务因具有人身依附性及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信息掌握的不对等性,故我国采取经营许可制度,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权益。研学旅行中的游客多为学生,年龄小、社会经验不足,未经许可经营研学业务的经营者应对游客各种诉求和突发状况的经验、能力不足,难以保障旅游服务质量及旅游者合法权益。

本案明确需具备法定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旅行社业务,依法依规参与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对旅游经营者具有警示普法教育意义。

02

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

擅自转委托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文旅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查明,某旅行社分社为某旅行社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社与游客刘某等3人签订了“雪乡二日游”旅游合同后,在未征得刘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该分社自主经营,某旅行社不掌握分社的经营状况。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8日,道里区文旅局向某旅行社(设立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道里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旅行社对于自身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尽到管理责任。分社是与总社相对应的概念。分社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总社为了拓展业务范围而出资设立的完成其部分职能的分支机构,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社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从事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设立分社的总社承担。分社可在总社取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

实践中,许多旅行社在设立分社时未意识到总社对分支机构应尽到管理责任,放任分社自主经营,而忽视了旅游者基于总社的旅游品牌、公司体量而选择向其分社订购旅游服务。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应当明确,管理分社的经营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对自身品牌、形象的维护。

03

哈尔滨市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

未签订旅游合同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旅局批准,执法人员对游客王某等4人举报某旅行社向其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等事项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旅行社在向举报人提供旅游服务期间存在未与举报人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20日,南岗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履行签订旅游合同的义务。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作出行政处罚,是运用行政手段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监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是其作为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订立合同作出明确和规范,并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包价旅游业务的经营模式是由经营者事先进行产品组合、打包服务,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旅游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合意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既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保留证据、降低诉讼纠纷解决难度,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合法合规经营。

04

哈尔滨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

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文旅局的执法人员查明,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三份包价旅游合同中缺少旅行社经办人的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应载明的法定事项,遂于2024年1月31日向该旅行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处理结果】

2024年2月7日,道外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整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旅行社应履行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载明法定事项的义务,也有助于向旅游者宣传通过与旅行社签订清晰、明确的书面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是组织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同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旅行社的基本工作内容,法律法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必备条款作出的规定,明确了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厘清交易关系、促进交易完成、减少交易争端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旅游合同形式、内容进行强制要求,防止旅行社通过含糊、模糊的表述为单方面改变约定留出余地,也方便旅游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进行投诉或诉讼。因此,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的违法行为加以行政处罚,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用以警戒旅行社保证服务质量,合法合规经营。

05

贾某某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

旅游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旅局接到游客贾某某等2人投诉称,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为其2人私人定制的5天4晚雪乡游,所提供的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差距较大,要求该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而该旅行社认为游客主张退费数额过高,拒绝退还。道里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中设立的涉旅纠纷调解室与道里区文旅局协同处理此纠纷。

【处理结果】

经涉旅纠纷调解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旅行社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并当场履行完毕。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对调解事实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文旅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本案中,道里区人民法院与道里区文旅局能动履职,协同合作,及时化解涉旅游矛盾纠纷,合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诉源治理与龙江旅游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依法服务保障龙江旅游业健康发展,助推“冰天雪地”向“金山银山”转化,“冷资源”向“热经济”转换,助力冰雪旅游“出圈”效应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延伸。

06

哈尔滨某商贸公司与安徽某食品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哈尔滨某商贸公司是“太阳岛”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香肠、肉干等商品上。后该公司发现,哈尔滨中央大街等旅游区域超市内销售大量“爱尚太阳岛”鸡爪、牛板筋等肉类商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太阳岛”字样,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安徽某食品公司及销售企业哈尔滨某超市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生产和销售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安徽某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哈尔滨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3万元。宣判后,安徽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太阳岛位于松花江畔,是哈尔滨市标志性旅游景点。哈尔滨某商贸公司系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其享有的“太阳岛”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获得过诸多荣誉,时代周刊等多家杂志和媒体均对“太阳岛”糖果、俄式红肠进行过宣传。安徽某食品公司以“太阳岛”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生产的“爱尚太阳岛”商品上通过拆分标识的方式,突出使用“太阳岛”文字商标,在哈尔滨中央大街等热门旅游区域内销售侵权产品,易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与哈尔滨某商贸公司有关,属于“傍名牌”“搭便车”、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的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激活旅游产业创新链动能,助力旅游经济发展。

07

某餐饮住宿山庄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张某先后4次带领旅游团到某餐饮住宿山庄消费,共产生餐饮、住宿服务费13,440元,已给付3000元,尚欠10,440元。经多次催要,张某均未给付。某餐饮住宿山庄于2023年3月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给付拖欠的餐饮、住宿服务费10,440元。

【处理结果】

沿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住宿山庄与张某之间以口头方式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应按约定支付餐饮和住宿服务费,故判决张某给付某餐饮住宿山庄餐饮、住宿服务费10,44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亦履行了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行社与餐饮、住宿经营者之间往往会因拖欠餐饮、住宿等服务费用而产生纠纷。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虽小,但是涉及旅游经营者财产权益的保障,是司法服务保障旅游产业链安全的重要环节。沿江人民法院设立旅游纠纷“绿色通道”,通过妥善处理本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辖区旅游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08

李某某等6人与邹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李某某等6人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某知名滑雪场转让给邹某某,双方约定邹某某于2023年1月30日前付清转让款。邹某某支付10万元首付款后,便再无力支付剩余款项。李某某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邹某某给付余款1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邹某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2023年10月,李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查封、拍卖滑雪场设备。

【处理结果】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能动履职,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邹某某设置执行宽限期,以滑雪场的经营利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4年1月,邹某某主动履行45万元,并表示剩余款项将按照约定陆续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旅游经济发展大局,在法治轨道上创新机制助推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现场调查发现邹某某接手滑雪场后扩大了经营规模,雇佣了几十人的教练队伍,同时增加了广告投放量,但因疫情原因,前期投入资金无法及时回笼。适逢黑龙江冰雪旅游热潮,若此时查封、拍卖滑雪场设备,不仅申请执行人无法全额拿到执行款,被执行人也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于是通过设置宽限期,对一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放水养鱼”式的“活封”措施,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企业的“造血能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源头活水。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来信来访地址:哈尔滨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邮政编码:150001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84

备案号:黑ICP备05004173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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